保险条款限制索赔时间,无效!

日期: 2005/5/15

保险条款限制索赔时间,无效!



   
  2005年3月18日,法院对常州市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所有保险金。本案中,宋振江律师代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主要拒赔理由是:(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各类必要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合同。(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交纳保费,发票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已交纳了保费,保险合同未生效。宋律师认为保险人应依照合同及保险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法对投保人索赔作了明确规定,保险人自行设定时效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于与法抵触;(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开具发票给被保险人,但无证据确定缴纳保费在事故发生后,应以发票上时间为准,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宋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向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 
  近年来,宋律师在保险理赔领域不断探索,代理了为数不少的保险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为在该专业领域的律师代理工作树特色、创品牌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