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振和律师创始人.宋振江
这几年我在诉前或诉中以和解调解结案的比例较以往多了不少,相对于之前的较真,我自觉多了些佛系,我深切感受到,在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环境下,代理律师适时引导当事人取舍让步、及时止损不失为理性明智的做法,这和律师的勤勉尽职并不冲突。律师受托代理案件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当然是好的,但无数案件的实践经验表明,不切实际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有时反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实现,搞得不好还会耽误委托人。
所谓“利益”未必只限于本案的金钱财产,可能涉及到案外的其他方方面面,而“最大化”的量化效果也会因各种客观条件限制难以确定,不尽人意的现实环境注定需要我们审时度势,因时因人而异地做必要的妥协,在调处纠纷中学会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真正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特别在涉及人身关系之类家事案件(如婚姻继承析产确权)中,一味追求委托人的单方经济利益而忽视其他各方的合理利益,往往会伤及亲情,激化对立,那些丝毫不让的全赢判决未必就好于有所让步的调解。
在执行案件中,对通情达理确有难处的被执行人适当“手下留情”,给其必要的翻身空间,反而会促动执行的早日实现。
有时,后退一步,真的会海阔天空。
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才是我们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