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振和律所创始人 宋振江
做律师二十年,遇见形形色色案件无数,但前不久一起案件遇到的法官口头宣判后几分钟内二改宣判的事儿,还真平生头一回。有些事情若非亲身经历,很难相信其真。经历后增添几分阅历也是收获。
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原告以其购买的被执行无证房产无合法审批手续、不可以执行为由,请求排除执行,被告认为有无权证并不影响对该房产的执行, 并且如果确属违法建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主审该案的是一位资深的中年法官,在双方几经辩论后他做了庭审总结,随后法槌一敲,口头宣判“原告诉请不成立,予以驳回”,但接下来法官在与书记员整理打印庭审笔录的裁判主文时,突然说他对案子有新的想法,认为“原告诉请有理,可排除执行”,于是原先口头宣判的“驳回原告诉请”在笔录文字上给改成“支持原告诉请”,原告方转悲为喜,签了笔录就走了,被告方律师对这种宣判后又随意改变的做法提出了严正质疑和交涉,并拿出法条向法官力争,法官听了又表示庭后重新评议后再做判决,重新让书记员再次打印新的笔录,宣判结果已不在其中。前面我所说的“一判三折”由此而来。
判对判错姑且不论,但众所周知的是,口头宣判一经宣告后就已产生了本院本次诉讼不可更改的既判力,接下来只是文书送达、上诉或申请再审的问题,笔录上更改口头宣判的结果因违背法定程序而无效。这位法官把自由裁量权如此“自由随性”地发挥实在令人叹为观止,只不过他不该忘了庭审实况是有同步录音录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