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随笔】庭审中没有发表的观点写进庭后递交的律师辩护词里有不妥吗?

日期: 2021/5/5 20:16:23

原创作者|宋振江(振和律所创始人)

      现在的刑事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基本上都会主动向辩护律师催要书面辩护词,这是值得一说的好事,但有两次在团伙犯罪案开庭后我遇到法官向众辩护人催要辩护词时,意外地提出不要把在庭审中没有发表的观点写进辩护词的要求,有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也引发我们要探讨的话题,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中是否可添加律师庭审中没有发表的观点?

      按照辩护律师的通常做法,庭前预先准备好书面辩护词或辩护提纲,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后,庭前拟定的某些观点或思路可能会有调整变化,自然就会对原有辩护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如果这其中有新发现新观点,必然也会将其添加在辩护词中再递交法庭,很多刑辩律师都会这么做,不会因为个别法官提出了限制要求而不写。因为在辩护人看来,只有充分全面地发表观点,才能更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更为充分地行使辩护权,也才可能保障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基于此,我认为,庭审中未曾发表过并不影响律师在庭后合理的期限内补充。

      自从最高法院提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后,诉辩双方在法官主导下在庭审中直接展开对弈或将渐成趋势,这无疑给诉辩双方提出了更高的庭审应对专业要求,同样也给辩护人带来了很大挑战,有些辩护人未必能及时在法庭上发现新问题或阐述观点,而是在庭审后分析总结中得以发现,如果限制辩护律师在庭后递交的辩护词中阐述新观点,首先在制度上有悖于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有损法官“兼听则明”的职业形象,客观上也不利于案件的查实与法律适用。刑事裁决的结果关乎到一个人的命运前程,法官只有充分倾听诉辩各方的意见、查实每一个存疑问题,精准适用法律,才有可能确保案件的不偏不倚,即使律师因种种原因未能当庭及时发表某些辩护意见,但只要是在裁决前提出,有责任心的法官都应当予以听取,至于采信与否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