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其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当赔!

日期: 2005/3/2

保险人对其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当赔!



  二OO四年十二月,由宋振江律师代理的委托人常州市某滚针轴承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保险公司败诉。二OO五年一月,委托人滚针轴承公司全部获得了赔偿金,对宋振江律师的代理深表满意。 
  二OO四年二月九日,原告滚针轴承公司的投保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依照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员持实习期驾驶证上高速公路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单约定。宋振江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该保险单时无证据证明其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依法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依法应予以赔偿。况且实习期驾驶证并非无效驾驶证。法院认同了宋律师的代理观点。据悉,此前多年来,保险业界一直以同样或类似理由拒赔了无以数计的保险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