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决定》,百万房产易落谁家?二审判决,约定不明推定未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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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振 江
一纸十名家庭成员签章的《决定书》,能否推翻父母早在十二年前签订的《房产分关字据》? 近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许名羊、许名龙的诉请,判令系争房屋归属上诉人所有。一起八个兄弟姐妹围绕百万房产展开激烈争夺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宋振江律师在二审接受了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为上诉人赢得了巨额房屋补偿款。 早在1983年,上诉人父母将其位于常州市武青路二层私有楼房以《分关字据》形式赠与给许名扬、许名龙,其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5年,因上诉人家庭内部矛盾,上诉人父母召集八名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并与八名子女共同签订了《决定书》,其中有“一、楼上两间暂由许名羊、名龙居住(在安定和不受气前提下共同生活,如有不孝行为发生一切后果自负)”和“四、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继承产权问题,以父母最后遗嘱为准”的条款。2003年上诉人父母相继去世,2005年该房屋拆迁,许名羊、名龙获拆迁补偿款。许名羊、名龙的另外6位兄弟姐妹诉请法院确认系争房产属父母遗产并要求继承。 一审认为,1995年家庭决定书明确楼上暂由许名羊、名龙居住,且父母尚未将武青路房产转移给许名羊、名龙二人名下,父母与所有子女重新达成协议,应认定该决定书撤销了83年赠与行为,许名羊、名龙当时未提异议,故父母的撤销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父母未立有遗嘱,应按遗产共同继承。 宋振江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父母以分关字据形式将系争房产赠与给上诉人的行为合法有效,且由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12年直至拆迁,系争房产已归上诉人所有;未办过户是因为原有房屋无产权证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不影响赠与效力。上诉人父母没有单方面撤销分关字据的权利。1995年决定书未明确约定撤销分关字据而不能视为对分关字据的撤销,依合同法七十八条规定应推定为未变更,一审仅凭上诉人“暂住”二字而推定为撤销长达13年之久的赠与毫无根据。决定书没有明确约定对武青路房产的处理,属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视为对有效赠与的撤销。 宋律师认为,暂住≠丧失房产权。《决定书》第一条“楼上两间暂由朱铭扬、朱铭龙居住,”的表述并不等于否定上诉人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暂住”只涉及房屋使用、管理的范畴并未涉及所有权的归属,并非表明上诉人放弃自己对房屋所有权,而只是表明权利人对自己房屋居住状况的处分。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决定书》第四条“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父母最终遗嘱为准。”此条款所指的“家庭财产”,不包括已分关处理的楼房,而是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更不能必然得出是对武青路房产的处理决定。所以,决定书不能视为对合法有效赠与行为的撤消,只能认为是父母子女共同对家庭其他财产的处理决定。系争房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被上诉人要求分得该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对上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的侵犯,法院应依法驳回。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宋振江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