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他人名下,律师巧辩物归原主

日期: 2011/2/25 18:11:25
 
       常州市居民老王夫妇与其儿子小王儿媳小霞于2006年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位于常州市中心地段的一幢两层私房卖给儿子儿媳,双方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变更手续,领取了房产证,两年后该地段因商业开发面临拆迁征用,老王要求小王小霞归还房产。老王认为,该房屋当初只是名义上卖给儿子儿媳,实际上是为了帮助儿媳将其苏北户籍迁入常州,并非真正将房产转让。老王想在拆迁时要回该房屋,但遭到小王小霞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大伤和气。老王夫妇委托宋振江代理此案,并告诉宋律师此前其已咨询过多家律师,均被告知买卖契约有效,房产难以索回,官司难以胜诉。宋振江律师仔细听了老王陈述后,认为老王索要房产的要求在法律上确实存在极大难度,遂婉拒了老王,经老王再三请求,宋律师在明确告知诉讼风险后接受了委托,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属老王夫妇所有。
      小王小霞夫妇与其代理律师每次开庭都亲自到场应诉,庭审中,小王夫妇彻底否认老王的说法,表示其与老王夫妇之间完全是买卖关系,有房屋买卖契约为凭,且房产已经过户到其名下,老王无权要回房产,至于拖欠房款只是债务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其愿意依约支付。在后来的庭审中,小王夫妇又说房产是老王无偿赠与。由于房产在拆迁评估中利益巨大,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难以调和。
      作为原告老王夫妇的代理律师,宋振江的主要观点是,根据当时常州户籍准入规定,儿媳小霞作为外来人员迁入本市必须符合“与本市居民结婚后来常共同生活且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事实上儿媳户籍是在该房产过户后不久即迁入常州,依据宋律师采集的一系列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均可证明老王将讼争房屋临时过户到儿子儿媳名下的目的是为了小霞户籍迁入常州,在签署房产买卖契约的当时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由此说明房产证的变更并非真正的所有权转移。同时,宋律师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原理阐述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因买卖关系依法不成立而未生效。被告在庭审中又所谓原告赠与房屋一说更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房产因原告不认同赠与,而被告无赠与证据,被告所谓的赠与只是其一厢情愿,赠与必须有原告本人的合意,本案中原告无赠与意思,被告主张不成立。
      法院几经开庭审理,在反复调解不能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了支持宋律师观点的判决,确认该争议房产权属归老人所有,儿子儿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代理非常成功。表面看上去要输的官司打赢了,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宋律师的观点,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社会自有公理和正义,另一方面表明,律师代理案件要不畏艰难,须准确把握取证。
      代理律师赢得官司自是欣喜,但静心之下,宋律师对本案中父子之间为房产之争而反目成仇引以为憾,衷心希望老王小王父子和睦,尽释前嫌,毕竟血浓于水!
                                                                                         (宋振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