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随笔】要工程款需趁早,别忘了主张优先受偿权

日期: 2021/11/13 22:45:06

原创作者|宋振江(振和律所创始人)

在代理承包人作原告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通常我在主张工程价款同时一并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那些发包人资信很差的案件,优先受偿权或许会让承包人赢了官司又拿到钱,事实上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效果明显要好,作为法定的特殊权利,优先受偿权的“级别待遇”很高,而且比抵押权还要优先,是“优上加优”的优先债权。即使建设单位破产,最终工程标的折价或拍卖后会优先排队。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案件往往在工程竣工一两年后甚至更长,在发包人拖延审计、拖延付款到一定地步才会选择起诉,但这时可能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内可以主张优先权,超过这个时间承包人就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机会,当然这不会影响主张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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