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随笔】刑辩何止在庭上,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大有可为

日期: 2021/7/1 14:14:46

原创作者|宋振江  江苏振和律所创始人

      很多人以为刑辩对弈在法庭上,其实,刑辩律师展开有效辩护并非一定等到法院的庭审环节才开始,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调取案卷后同步展开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分析,具备了与公诉人沟通案件交流想法的话语权,从这个环节开始,辩护已经悄悄拉开帷幕,这个环节有很多事情需要律师深度介入,若运作得当将事半功倍,甚至会取得比到法院环节更好的效果。

      有些刑辩律师或许会有这样的顾虑,审查起诉环节如果把观点和证据都向检察官交底了,万一未达预期效果,到了法院庭审环节手中岂不是无牌可出?这种顾虑有一定现实意义,律师出于诉讼策略可能会把某些观点及证据有所保留直至庭审阶段才出示,毕竟法官才是最终裁判者,但经验告诉我们,对于那些极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案件,律师应尽可能拿出主动姿态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案件,并且将准备在法庭出示的有利于委托方的证据及观点前移到审查起诉环节,而对检方手中重要证据中的某些存疑,律师不要因为期待检察官不起诉而忌惮抗辩,仍然要全方位地质疑其漏洞,以此促动检察官在证据欠缺压力的综合考量下与律师达成一致。我们对此深有体会,在近年来办成的十多起不起诉刑案中,就是因为在审查起诉环节与检察官反复争辩后获得了预期效果。

      就拿近期我和助手张晨律师承办的一个案例来讲,在这起交通肇事罪刑案中,我们在审查起诉环节与检察官十多次沟通论证,促成检方排除了一份关键证据,从而最终赢得对被告人不起诉决定。

      该案中,我方当事人浦某与受害人各骑改装电摩发生碰撞,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浦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阅卷中关键证据证人证言引起我注意,事故现场并无监控录像,唯一证人樊某称其在距离案发现场六十米处亲眼目睹了事故过程,直指浦某车速过快,后车追尾前车。证言对浦某极为不利。研究笔录我们发现,该证人在城管工作,与同在一大院的综合执法队工作的死者家属相识,证人自述在早晨执法巡逻中途经事故现场刚好遇到,我从证词中感到其中带有不应有的主观色彩,怀疑其真实性,并提请检察官针对疑点向证人重新调查。同时,我们从沿途几个单位调取了视频,反复观看后发现该证人骑车经过的时间与案发时间难以衔接,常理分析其不可能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有伪证之嫌,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后对此专门举行听证,律师详尽地阐述观点,最后,检察官确定排除此言辞证据,为不起诉奠定良好基础。

      以不起诉方式将整个诉讼程序提前终止虽非易事,但对刑辩律师来说并非可遇不可求,律师若敏锐洞察案件要害,把握好时机,必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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