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随笔】当事人未能行使辩论权的判决被再审凸显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日期: 2020/6/10

我的委托人王女士的银行卡在去年突然无法使用,经了解获知是法院执行生效判决采取的强制措施,让王女士蓝瘦香菇的是,她对这起诉讼情况一无所知,对判决要其承担的给付款项更不认同,而法院判决业已生效进入执行中。

类似申请再审这样的官司往往很难逆转,耗时费力不讨好,只有挖掘出大问题才有可能再审改判。阅卷后我们的代理思路是,发现并厘清判决中存在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问题,先从问题尤为严重的程序硬伤切入,力争进入再审程序,这其中,原审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导致王女士未能知情到庭参加诉讼,事实上,王女士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一地,对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所要求的“下落不明”情形,很显然,原审送达方式不合法,王女士因此失去陈述及辩论的权利和机会,即民诉法所讲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这样的判决自然要依法撤销。庭审后,苏州中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前不久下发了中止执行、由苏州中院提审的民事裁定。

对法律人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实体法,领会用好程序法,有时事半功倍!


文|宋振江(振和律所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