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妻死亡,实施社区矫正

日期: 2005/7/30

过失致妻死亡,实施社区矫正


        2004年5月,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对被告人舒某某作出判决:舒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对被告人试行社区矫正。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实行社区矫正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宋振江律师担任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庭审中,宋律师为被告人作了罪轻的辩护,并从本案具体情况为被告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因琐事与其妻潘某发生争吵、揪打,期间潘某后脑着地,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潘某系头部与硬物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实行社区矫正,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借鉴和学习外国的刑罚制度,实施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刑罚体制的文明和进步。 
    该案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作了很好的尝试。                 (200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