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理引事故,保险公司当理赔

日期: 2005/11/13

不服管理引事故,保险公司当理赔


    执勤民警在执行职务时被撞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肇事车辆的三者险?2004年12月,在宋振江律师的交涉下,中保财产公司某分公司收回了拒赔通知书,向出租汽车公司依约支付了三者险保险金。而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确定事故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 
    出租公司的驾驶员何某驾驶出租车在民航机场揽生意,因不服执勤民警劝阻而强行驾车驶离,执勤民警追赶拦截,不幸被撞身亡。 
    在出租公司积极做好死者家属赔偿工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在随后的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何某是在不从执勤民警要求出示证照及追赶拦截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属故意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宋振江律师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依法属过失犯罪;驶离现场是故意,但绝无加害执勤民警的故意,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混淆概念,更无权否定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效力。根据保险合同属保险事故责任,应当赔付三者险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