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被公诉,刑事和解被告人获轻判

日期: 2013/5/30 10:59:51
      近日,振泽律所宋振江律师运用新刑诉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成功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使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詹某等获得从轻处罚,被一审判处缓刑。
      詹某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3年1月被公安机关刑拘,并于同年2月份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詹某等五人因纠纷将被害人带至某小区租赁房屋中,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采取打耳光、泼冷水等手段殴打被害人,逼迫其交出二万元,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
      宋振江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此案,在了解案情后,宋振江确定了此案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妥善处理的方案。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认罪悔罪较好,愿意向被害人真诚道歉,期间,经被告人家属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詹某家属向被害人补偿了叁万元精神抚慰金,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在詹某已经深刻认识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愿意赔礼道歉的情况下,被害人本着教育、挽救的良好意愿,自愿以和解方式解决此案,对詹某的非法拘禁行为予以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检察、审判机关先后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庭审中,辩护人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作为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主要辩护意见。法庭在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最终决定对詹某等五人适用缓刑。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制度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大进步,这种做法体现出尊重被害人的的意愿,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