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钻小钻咋分辩?优势证据说了算!

日期: 2011/2/25 18:20:02
      出卖人分批卖给买受人各种规格小钻头,然而结算时由于双方无书面合同,又没有任何可直接证明交易标的物规格的凭证,惟有被告在快件公司自制的提货单上的签名,而提货单上也无货物规格显示,只有货物重量。据此,买受人非但不肯“买单”,而且还对品名出异议,否认收到的是小钻,而是重量相同价款却有天壤之别的大钻。双方争议款项差额数十余万。孰是孰非,一场纠纷风起云涌。宋振江律师经过精心准备,代理原告常州云飞工具有限公司将被告蒋某等诉诸法院。常州新北区法院几经庭审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收到原告价值百万元小钻,判令被告应照原告诉请金额付款,被告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全部获支持,百万元货款在执行阶段已强制执行到位。
      这是一场艰难、充满争议的诉讼,由于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原告的诉讼似乎充满不确定因素,而且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远亲关系使得双方愈发对立、法院的数次调解无果。二级法院最终采纳宋振江律师的观点,重要原因是宋律师庭前的精心准备以及成功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
      诉讼前,宋振江律师已全面分析并预见到本案中原告可能面临被告的种种控辩,精心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诉讼中,宋振江向法庭提供了大量间接证据,如原告送货单、快件公司运单、提货单、发货凭证、快件公司经办人刘某、徐某证言、众厂家出具的原告不具生产大钻头的机器设备及生产能力的证明、原告材料供货商出具的供材规格证明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围绕的主题是原告所供之货物是小钻而非大钻。而被告只是一味地否认收到小钻,却无他证。
      宋振江认为,原告每个证据相互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原告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的抗辩根本不足以推翻原告观点。
      宋振江还认为,被告之抗辩理由不合日常经营法则和逻辑,不足以推翻原告观点。
宋律师同时进一步阐述,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若被告否认收到小钻,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合议庭最后采纳宋振江律师代理词意见。
      这场诉讼虽然胜诉,但宋振江律师想提醒诸位商场人士,商场如战场,时时有风险,处处须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