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扩大解释交通肇事行为的内涵

日期: 2006/5/12
     保险公司不得扩大解释交通肇事行为的内涵 
    执勤民警在执行职务时检查一辆停车待客的出租车,出租车驾驶员不满,强行驾车驶离,民警追赶中被撞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肇事车辆的三者险?本案在宋振江律师的几番交涉下,中保财产公司某分公司收回了拒赔通知书,向出租汽车公司依约支付了大额三者险保险金。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确定事故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 
    常州市某出租公司的驾驶员何某驾驶出租车在民航机场揽生意,执勤民警陈某某即劝阻并要求何某出具驾驶证、行驶证,何某未予配合,民警陈某某拉住车门,何某强行驾车驶离,民警追赶拦截,车速过快撞到民警身上而身亡。 
    宋振江律师代理出租公司积极做好死者家属赔偿工作,法院依法作出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在随后的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何某是在不服从执勤民警要求出示证照下故意逃跑、在民警追赶拦截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属非常明显的故意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单规定,依法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理应拒赔。 
    宋振江律师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依法属过失犯罪;强行驶离现场确是故意行为,但何某绝无加害执勤民警的故意,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否则何某的行为将构成故意杀人罪,保险公司不应将交通肇事与强行驶离相互混淆概念,更无权否定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效力,其无权扩大解释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内涵。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本案的理赔依据。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何某撞死民警的行为属保险事故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付三者险保险金。
    对保险公司最终接受宋振江的意见予以妥善支付保险金,宋律师表示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