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可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日期: 2005/1/2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另外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法律如此规定,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受害方依法维权。但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同的声音。争议较大的是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成为直接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受害方可以将肇事方及保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虽不是侵权案件的直接侵权责任人,但依据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其应系当然的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其仅是三者险合同的保险人,并未直接侵权,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其在侵权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就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并且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其违约未予理赔,案件也应属于违约之诉,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起诉,而不能由第三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不能将违约之诉放人侵权案件中直接合并审理。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与司法实践及新交法精神不符。
  保险公司成为直接的被告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该法条不仅在实体上赋予了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的过错赔偿责任,在诉讼程序上,也确定了保险公司的直接主体地位。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果肇事车辆已投保三者险,受害方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如果受害方未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肇事方可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可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判明责任。